學術暨營造業評鑑委員會組織簡則
- 文章分類: 網站專用(勿刪)
- 5/25/2011
學術暨營造業評鑑委員會組織簡則 | |
第一章 總 則 | |
第 一 條 | 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 |
第 二 條 | 本委員會定名為學術暨營造業評鑑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 |
第 三 條 | 本委員會之設置宗旨為辦理土木工程技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、工程參訪活動、營造業評鑑等事務。 |
第 四 條 |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,均須以本協會名義行之。 |
第二章 任 務 | |
第 五 條 |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辦理土木工程技術相關之學術性研討會。 二、辦理工程參訪活動。 三、辦理營造業評鑑。 四、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 |
第三章 組 織 | |
第 六 條 | 本委員會設委員5人,由會員自行報名,二分之一以下名額由理事長提名,其餘名額由報名人員抽籤決定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 |
第 七 條 |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,處理有關本委員會會務;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。 |
第 八 條 | 本委員會視會務需要得敦聘資深專家為顧問。 |
第 九 條 | 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及顧問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之。 |
第 十 條 | 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之。 |
第 十一 條 |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;本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委託出席,如有事故,應事前書面請假,連續請假兩次者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,視為自動辭職;委員如有出缺時,即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,以補足該任任期。 |
第 十二 條 | 營造業評鑑小組組織細則暨收費標準另定之。 |
第四章 會 議 | |
第 十三 條 |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 |
第 十四 條 | 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報請理事長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 十五 條 |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,決議由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,如遇票數相同時,由主席決定之。 |
第 十六 條 |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但遇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,事後並提理事會追認之。 |
第五章 經 費 | |
第 十七 條 | 本委員會經費由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。 |
第六章 附 則 | |
第 十八 條 |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